為進一步落實宣教月活動相關要求,學校紀委在教育部和相關高校通報的案件中選編5類13個典型案例,通過以案說德、以案說紀、以案說法、以案說責,教育警醒黨員幹部守規矩、知敬畏、明底線,築牢廉潔自律、拒腐防變思想防線,營造風清氣正政治生态。
一、學術不端問題
1.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教師謝某某學術不端問題
謝某某通過網絡聯系中介公司對其拟投稿論文進行潤色和論文代投。2020年2月,因内容與别的期刊論文内容重複、虛構通訊作者等原因,該論文被編輯部撤稿。謝某某的行為違反了《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七項規定。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給予謝某某降低崗位(職稱)等級處分,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追回其利用被撤稿論文所獲得的科研獎勵。其所在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向學校黨委作出檢讨。
2.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教師芈某學術不端問題
2021年1月,芈某出版的專著抄襲國外作者作品。芈某的行為違反了《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七項規定。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給予芈某黨内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過處分,調離教學崗位,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及三年内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晉升、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其所在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分别向學校作出書面檢讨,并在學院内部開展批評教育。
3.南京大學教師梁某學術不端問題
南京大學教師梁某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違反學術規範,研究生在讀期間抄襲、重複發表多篇論文,使用抄襲的論文作為自己的成果,在職稱申報中弄虛作假。學校黨委(行政)對梁某作出黨内嚴重警告、行政記過、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調離教學科研崗位、終止或退出有關人才項目的處分,按程序撤銷其教師資格,同時追究學校有關院系、部門及相關人員責任。
4.衢州職業技術學院教師王某某學術不端問題
2020年5月,王某某發表文章因涉及作者身份、虛假同行評議、文章抄襲等行為被雜志社撤稿。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七項規定,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給予王某某警告處分,撤銷當年取得的副教授專業技術職務,降低崗位等級,取消三年内科研項目申報等方面資格,追回因職務、等級晉升已享受的相應工資待遇;撤銷涉及學術不端行為的論文學術獎勵,追回相應科研獎勵經費。
二、言論不當問題
5.重慶師範大學教師唐某發表錯誤言論問題
2019年2月,唐某在課程教學中發表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唐某的行為違反了《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給予唐某撤銷教師資格,調離教師崗位,降低崗位等級的處理。學校對其所在學院黨政負責人進行約談并責令作出深刻檢查。
6.九江學院教師朱某某在網上發表不當言論問題
2021年4月,朱某某在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散布不良信息。朱某某的行為違反了《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一項規定。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給予朱某某行政警告處分,并調離教學崗位。其所在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向學校黨委作出檢讨。
7.湖北大學通報教師梁某發布、轉發錯誤言論問題
文學院教師梁某在社交網絡平台上多次發布、轉發"涉日""涉港"等錯誤言論,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在社會上造成了極為不良的影響。經校紀委研究、校黨委審議,決定給予梁某開除黨籍處分。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梁某記過處分,取消其研究生導師資格,停止教學工作。
三、挪用公款問題
8.湖南文理學院教師劉某某私自收取并侵占學生費用問題
劉某某利用擔任文史與法學學院學工辦副主任、輔導員、班主任等的便利,通過支付寶和微信轉賬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該校學生學雜費和班費共計77萬餘元。學校将劉某某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劉某某執行刑事拘留。劉某某的行為違反了《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二、第九項規定。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給予劉某某開除黨籍、免職等處分,根據司法機關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的處理結論,依法依規給予進一步處理。
9.南開大學教師李某某違規使用經費、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問題
2008年至2013年,李某某違規支出9項差旅費,學校對李某某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退還報銷經費。2020年至2021年,李某某存在與學生不正當關系。其行為違反了《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六項規定。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作出解聘處理,撤銷其教師資格,列入教師資格限制庫。對其所在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和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行為不撿問題
10.南甯師範大學教師陳某某性侵學生問題。
2020年8月,陳某某私自召集學生到其家中飲酒,一名女學生醉酒後遭陳某某性侵。陳某某的行為違反了《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二、六項規定。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給予陳某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待司法機關對其犯罪行為作出判決後,其教師資格将依法喪失,注銷并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終身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11.鄭州科技學院輔導員葉某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問題。
輔導員葉某婚後和某學生保持2年不正當性關系。該校黨委(行政)決定對葉某作出開除黨籍、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按程序撤銷其教師資格。河南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廳決定取消該校全年評優評先資格,并在教育系統點名通報。
五、其他行為不當問題
12.南京郵電大學教師張某某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事宜的問題。
2019年,張某某多次要求研究生為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從事運送貨物、分裝溶劑、擔任客服、處理财務等工作,且在日常指導學生過程中方式方法不當、簡單粗暴,有辱罵侮辱學生的言行。張某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五項規定。根據《教師資格條例》《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給予張某某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處理;撤銷其教師資格,收繳教師資格證書,将其列入教師資格限制庫,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13.山東青島求實職業技術學院教師李某某體罰學生問題
2021年11月,李某某(輔導員)對3名學生批評教育過程中進行體罰,其中2名學生為輕微傷,李某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并處罰款500元。其行為違反了《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五項規定。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給予其開除處分。給予其所在二級學院院長警告處分,給予學院有關負責人誡勉談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