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辦公用房管理有關精神,為加強學院教師辦公用房使用管理,更好地滿足教師用房需求,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學院将在現有條件下,通過調整、調配等措施,積極改善教師辦公用房條件,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活動創造有利環境。
二、根據學校人才政策,學院調配一定數量的辦公用房用于學院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使用,作為流動辦公用房,在聘期結束後,辦公用房收回。
三、具有高級職稱,同時指導有研究生、且主持有高級别科研項目的教師,可以申請單獨辦公用房。
四、辦公用房按教授、副教授職稱順序安排,同一級别職稱按職稱按是否入選學校人才項目以及職稱評聘時間早晚的順序選辦公用房。
五、新引進博士教師原則上安排公共辦公室,晉升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後,可以申請調配單獨的辦公用房。
六、在站博士後,原則上安排公共辦公室。
七、已經分配辦公室的教師如職稱未提升,原則上不再調配。
八、其他有關辦公用房管理政策,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九、教師辦公室發生調整的,原有辦公室空調、家具等設施不得擅自搬離,資産管理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與學院資産管理員辦理交接和登記工作。
十、本辦法自2020年6月12日起實施。